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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保定市胜诉案——被上诉人无赖占地不退,行政手段、民事诉讼双管齐下效果好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明
代理律师:杨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娇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保定圣源肠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娇,公司总经理。
案件概述:
1999年5月10日,上诉人杨春明与满城县满城镇杨家佐村民委员会签订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上诉人杨春明与被上诉人李建娇于2011年10月28日签订了《占地协议》,约定上诉人将涉案土地以每年2200元一亩出租给被上诉人李建娇建肠衣厂。后被上诉人李建娇既不退还土地又不支付租金。为要回被占土地,上诉人在上访多年未果情况下请本录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介入维权。在本录律师指导下,2015年8月26日,保定市满城区国土局作出字【201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上诉人保定圣源肠衣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4.52亩土地退还。被上诉人竟然不为所动。杨波律师又及时指导上诉人向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杨春明、李建娇双方签订的《占地协议书》无效;2、判令李建娇及保定圣源肠衣有限公司将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后退还给李建娇耕种;3、判令李建娇自2016年10月28日起按照每年2200元/亩的标准向杨春明支付土地使用费至实际退还土地之日(暂计2018年6月22日)。一审法院的(2019)冀0607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仅支持了上诉人杨春明第一项请求,但也阐明第二项请求上诉人依照处罚决定即可获还土地遂不予支持。上诉人杨春明又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将除一审已获支持的请求外的其他诉求再次提出。原一审第三项诉求终获终审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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