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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报快讯——政府超期答复违法!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期限到底是多久呢? |
申请人:刘训岭、刘训保等9人
代理律师:杨波 盖梦琪
被申请人:鄄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件概述:
9位申请人均系山东省鄄城县凤凰镇大户行政村西大户村村民。申请人于2019年9月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申请人宅基地房屋所在区域地块被征为国有土地的法律文件(含一书三方案、勘测界定图)。然而被申请人超期未作答复。眼看权益受损,本录律所杨波、盖梦琪律师马上指导申请人向鄄城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后被申请人才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迟到的答复。但鄄城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依然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的行为违法。
文书掠影: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版)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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