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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三门峡市胜诉案——政府部门不可任性强拆,无法定程序即为违法行为 |
原告:赵群立、赵璐
代理律师:杨波
被告: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灵宝市阳店镇人民政府
案件经过:
原告赵群立、赵璐系河南省灵宝市阳店镇阳店村农民,在本村承包地上经营两座养猪场。2017年8月22日,由阳店镇人民政府成立的蒙华铁路阳店段建设协调指挥部对原告下发了拆除告知书。2018年6月15日,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错误的对原告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年4月、6月,阳店镇人民政府、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在没有提供案涉土地的相关征地审批材料以及实施拆除的合法依据的前提下就对原告的两个猪场强制拆除。原告不仅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还不明不白被拘留 5日,幸而本录律所杨主任介入此案,立即指导原告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后依法支持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拆原告养猪场行为违法的诉求。
文书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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