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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市政府行政复议获肯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形式可随意更改吗? |
申请人:天水金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杨波 盖梦琪
被申请人:秦州区人民政府
案件经过:
申请人位于秦州区的经营场所及周边正在进行道路施工及房屋建设,隧申请人于2019年 10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相关房屋的征收决定,被申请人仅于2019年11月2日用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该行为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得不向天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经查后该请求获复议机关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文书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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