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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需对自己的主张举证 |
申请人:陈小刚、涂明位等共11人
代理律师:杨波
被申请人: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
案件经过:
申请人陈小刚等11人在习水县杉王街道木楠村各拥有房屋一处,2019年8月30日至9月26日,被申请人先后与申请人签订《习水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安置协议,但并未收到任何回复。故而申请人向习水县人民政府提出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回复的复议请求。审理中被申请人称已告知申请人可随时到三环御景湾项目部获取协议的内容,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遂该复议请求获复议机关支持。
法律条款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对是否已向申请人答复负有举证义务、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已向申请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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