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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诉速递|农民房屋即将被强拆,律师维权成功 |
案情简介
【原告】:季凯 农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杜柏飞律师
【被告】:泗水县城乡规划局
【诉讼请求】:被告作出的对原告的房屋限期拆除的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正确,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案由】:2015年8月,泗水县大路口乡人民政府向泗水县城乡规划局提出对季凯的房屋提出调查处理的请求,该城乡规划局次日便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2015年8月20日作出违法通知书,8月21日季凯就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辩,但泗水县城乡规划局没有审核就作出《泗水县城乡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书》,季凯不服,9月2日向泗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也未作处理决定,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撤销泗水县城乡规划局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泗规拆决字【2015】第16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律师点评】:
争议要点:
1、证据的合法性。被告作出处理依据的现场笔录,当事人并未签字,也未注明原因,不符合证据的要求。
2、程序违法。对季凯履行告知程序后,季凯既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未进行审核;限期拆除房屋的行为,涉及财产较大,被告未经集体讨论就作出拆除决定,程序违法。
3、被告作出的决定书事实依据不清。依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并没有查明季凯房屋的建设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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