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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葛先生胜诉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 |
申请人:诸葛文好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本录律师事务所 杨波 谢茂亮
被申请人: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宝宽 镇长
案件经过:
申请人系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平河村下丰山村村民,在本村用友住宅房屋,现房屋因228国道平阳榆垟至鳌江段工程涉及征地拆迁建,但申请人通过国家、省、市、县四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得知,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集体土地并未征收为国有,因此当地政府对申请人房屋实施的征地拆迁行为没有合法性基础。但在2018年8月9日下午组织四五十名保安将申请人家电表强行拆除,以强制断电的方式逼迫申请人搬迁。遂申请人向平阳县人民政府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给申请人房屋恢复供电。后经平阳县人民政府审查,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予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平河村下丰山村的房屋实施强制断电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附: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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