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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承德胜诉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到底有哪些?政府信息公开侵权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
原告:承德县优新苗圃
代理律师:杨波 谢茂亮
被告:承德县人民政府
案件经过:
原告承德县优新苗圃的部分经营用地因承德县班车站项目涉及征收。该征收对原告的生产经营将造成重大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在北京本录所杨波、谢茂亮律师的指导下于2019年7月3日向承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该地征收的相关法律文书。但是承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却一直不予作出答复。无奈下,原告又于2019年8月11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承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被告却以原告的申请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于是,原告又不得不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作出撤销被告承德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承县政复不字[2019]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并责令被告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文书掠影: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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