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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录胜案——珠海市南方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胜诉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 |
原告:珠海市南方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波、谢茂亮
被告: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2017年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珠国土金字[2017]579号《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由于该收地决定的作出致使珠海市南方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所以珠海市南方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杨波主任和谢茂亮副主任咨询后,决定委托二位律师代理维权。通过仔细研究案情,二位律师决定首先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请求撤销珠国土金字[2017]579号《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结果广东省人民政府却作出了粤府行复[2018]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收地决定。面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视而不见,二位律师毫不气馁,毅然决然指导委托人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撤销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珠国土金字[2017]579号《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18]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面对强劲的对手,本录律师在庭审中言之凿凿与之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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