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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诉快报:国家环保部支持当事人请求 |
胜诉快报
申请人:薛俊等4人
被申请人: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环保厅作出的《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同意全椒县黄栗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补充完善方案的复函》
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薛俊等4人分别在安徽省全椒县马厂镇三合村瓦胡组、卧龙村小方组经营养殖场。全椒县环境保护局以申请人的养殖场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为由,责令申请人拆除养殖场并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对申请人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申请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得知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余2014年3月28日向全椒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复函》。申请人认为《复函》超越法定职权,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环境保护部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作出的《复函》,是否超越其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根据上述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依法应当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在未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复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复议决定:
撤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全椒县黄栗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补充完善方案的复函》
律师评说:
诸多当事人对“民告官”有抵触心理,或是心有怨言却忍气吞声,或是认为法无能力惩政府而采取极端手段维权,无论前者还是后者,于个人无法达到维权之目的,于社会影响其良性运转。以拆迁律师的视角来观“拆迁现状”,诸多被拆迁人不能采取理智、积极的心态来面对程序不合法的拆迁,从而耽误了维权的良机。就本案而言,我方律师抓住了“作出具体行政决定的主体不合法”这一关键要点,最终赢得了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支持,诠释了“权力无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那句老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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