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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先生胜诉温岭市国土资源局 |
案情简介:
杨先生是浙江省温岭市某村村民,在自己的家庭承包地上建设了一家养殖场,作为一家的收入来源。温岭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其未经批准违法占地,作出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杨先生在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杨波、盖梦琪律师的指导下,以该国土局的上述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向温岭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胜案:
温岭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律师寄语: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可以跟行政处罚决定一起作出,又可单独作出。本案中,温岭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杨先生提起复议不符合条件,要求温岭市政府驳回。这是不对的。因为它实际上对当事人设定了义务,影响了其权利,因此,我们可以对该《通知书》提起复议。而温岭市人民政府也持同样的观点,最终决定撤销温岭市国土局的《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被拆迁人在收到政府部门送达的文书后,要仔细甄别,看是否合法。若不合法,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
文书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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