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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录律师告诉你到底谁有权征收土地 |
案情简介
尹先生是河南省新蔡县村民,2016年新蔡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印发新蔡县环城路工程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尹先生认为国家搞建设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同时自己也可以因此得到一笔征地补偿,生活水平也能够相应提高。但是仔细阅读通知后,尹先生觉得征收补偿标准实在太低,实在不合理,但由于不是很了解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尹先生带着心中的疑问来到了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接待咨询的杨波主任和杜柏飞律师分析后发现新蔡县政府在通知中决定征收尹先生家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土地,并一并公布了征收期限和补偿标准。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新蔡县人民政府显然不具有批准征收土地的权利。杨波主任和杜柏飞律师建议尹先生尽快委托律师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尹先生接受了建议并在二位律师的指导下,就通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终果不其然,该通知被河南省人民政府撤销。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权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体,其中涉及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因此本案中,新蔡县人民政府显然没有批准征收土地的职权。不过土地征收依法经过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会以土地征收组织实施者的身份参与到其中。因此被征收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一定要留意到底是谁征收了本村的土地,该主体是否具备征收土地的相应资格。如果自己无法进行判断但又对补偿方案耿耿于怀,就应当马上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程序维护自身权利。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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