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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中的“四规划一计划”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这就是很多被征收人常提到的“四规划、一计划”,合法的房屋征收行为离不开“四规划、一计划”,否则都属于违法实施。那么“四规划、一计划”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呢?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是最高层次的规划,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是从全局的和长远的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等方面所作的统筹安排。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利用现有地图、卫星地图结合实际来开发治理历史现状,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和农村交通居住消防绿化,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发展空间布局,提升品位,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专项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为更有效实施规划意图,对工业、交通、商业、文化、教育、环卫、电力、供水、防洪、人防等城市要素中系统性强、关联度大的内容或城市整体,长期发展影响巨大的建设项目,从公众利益出发对其空间利用所进行的系统研究。简单说,就是对某一专项(行业)所进行的行业发展和空间布局规划,其内容除包括规划原则、发展目标、规划布局等外,一般还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和实施建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指中长期规划在各个年份的实施计划,是国家进行短期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和重要手段。年度计划在分析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和宏观经济形式及变化的基础上,确定包括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宏观调控预算目标,提出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和措施。
最后,本录律师提醒你,如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就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遇到任何问题,应当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便律师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制定维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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