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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陷阱 |
拆迁补偿是被拆迁人最关注的问题,那么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在面临拆迁时,如想获得合理的征收补偿安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知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有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资格。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知实施征收集体土地的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最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二款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无论拆迁方以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还是其他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的,都要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因此能够在同等地块享受到原房屋面积的补偿是最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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