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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建应当如何拆除?你知道吗? |
违建拆除是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为了无偿拆迁而常用的伎俩,在实务中实施强拆的理由形形色色,但作为被征收人,你对违建的强拆程序了解吗?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拆除违建的程序是这样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依法进行公告后实施强制拆除。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书是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前提,如果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被依法撤销,那么就不存在需要强制拆除的情形,那么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及强制拆除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但在实务中,经常出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已经被申请复议,在复议决定未作出前行政机关就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甚至直接将涉案房屋进行强拆,这样肯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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